浙江海洋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减少安全隐患,避免因使用明火电炉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
二、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且无法替代使用明火电炉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填写《浙江海洋学院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发放《浙江海洋学院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方可在规定的范围使用。
三、相关实验室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明火电炉的,一经发现将没收电炉,责成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如发生事故则视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年的评奖评优资格,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校纪处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浙江海洋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
浙江海洋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
学院、中心(章):
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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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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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电炉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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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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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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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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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本证需保存在明火电炉所在的实验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场所; 2、 使用明火电炉时,必须要有人在场; 3、 使用场所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一份存所在学院(中心)、一份存所在实验室
浙江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9月15日印发
关于印发《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浙海院设备〔2014〕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