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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05日 18:41  点击:[]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据建筑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所用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校电管部门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校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安装。

第四条 实验室新添大功率设备必须经校电管部门勘查,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五条 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第七条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八条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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