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基地与总平面; 4.建筑设计; 5.安全与防护; 6.室内环境; 7.给水排水;8.暖通空调; 9.建筑电气: 10.气体管道。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减了部分术语;
2.修改了建筑设计的部分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了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4,增加了部分安全与防护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5,修改了部分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6.增加了建筑电气智能化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5号院,邮政编码: 10008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