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科考船是培养涉海类人才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设施。根据国家船舶管理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为规范科考船的运行管理,保证各类业务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考船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同时,需积极拓展校外合作和开展对外社会服务,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船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船管中心”)为科考船的日常运行业务部门,负责科考船建设、运营、调度与维护,根据管理流程和调查项目要求实施校内外用船服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船管中心主管部门。
第四条 设备处负责审核与协调科考船的使用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与使用,审核科考船年度运行考核目标,督促船管中心做好其他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船管中心在设备处的指导下,开展科考船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船舶和海事相关政策制度要求,保证科考船严格遵守海上航行规则和安全行为公约运行。
2.负责制订和完善船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核定船员职位与编制数量,做好船员聘用相关工作。
3.负责编排科考船用船计划,编制科考船的年度运行预算。
4.根据船舶使用年限和设备实际状况,提出船舶物料采购、零配件更换购置和船舶维修方案,负责具体维修过程监管。
5.负责制订科考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科考船工作人员的航行安全教育与考核,督促船员遵章守纪、各司其职做好船舶日常管理和养护,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6.负责学校涉海专业师生海上教学实习及科考船校内外用船服务;
7.负责船舶运行的检验、报关、审批等工作,做好航行任务记录。
8.负责组织实施上船人员安全培训。
9.完成学校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科考船使用范围。科考船使用分为校内用船、校外用船和其他用船。
1.校内用船是指校内教学实习用船、科研用船、公务用船。校内教学实习用船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费用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列支;校内科研用船由科研处审批,费用从科研经费列支;学校公务用船是指由申请部门(单位)代表学校开展的活动用船,费用由申请部门安排。
2.校外用船是指校外单位有偿服务用船,校外用船分校外合作单位用船和非合作单位用船。
3.其他用船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因海洋资源、环境、权益及海难救助等海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任务等其他性质的行政指派用船。
第七条 用船申报程序
1.校内教学实习用船。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学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将下一年度用船申请报送教学主管部门。用船申请内容应包括任务名称、来源、作业海域、用船时间、海上工作量及对船舶功能的要求等。本科教学用船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并汇总,研究生教学与学科建设用船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汇总,10月31日前报船管中心汇总编排后,经设备处报学校安排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专项使用。
2.校内科研用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在10月31日前直接报船管中心并签订用船协议后使用。新立项目的科研用船计划,可临时追加申报使用。
3.公务用船。由申请部门落实经费后,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申请部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设备处协调安排船时。公务用船一般安排在船舶无作业任务期间,不列入船舶年度使用计划。
4.校外用船。校外用船需按学校相关规定签定租船合同,内容应包括海上实施项目、工作量、作业海域、用船时间、船舶名称或对船舶的技术要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租船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5.其他用船。由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经学校同意的应急任务等用船,由设备处组织实施并将情况向学校报备。
所有用船在确定船时后,由设备处审核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用船计划。船管中心根据各类用船计划制定科考船年度运行计划并组织实施。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船管中心及申请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年度船舶使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船管中心按国家海洋调查船队要求如期上报船舶运行动态。
第九条 出航实施。上船人员出航前需如实填报《科考船上船人员登记表》、《科考船上船设备清单》,在认真学习《科考船上船安全指导手册》后签定《科考船上船安全协议书》。科考船严禁超员和随意改变航行路线,确保船舶航行和在船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涉外涉 密项目用船或外籍人员随船调查,须由用船单位获得相关批文或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船上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 船上工作人员是指在科考船上负责海洋调查实验操作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保障船舶正常运行的各类船员和配合实验调查的临时上船辅助人员。
1.实验技术人员是指船管中心派驻科考船的实验人员。
2.科考船的船员配置根据科考船登记主管部门和调查项目实际要求按需配置。每艘科考船的船员配置按服务岗位分为驾驶员、甲板人员、轮机人员、厨师等,共计12人。驾驶员按港务海船500总吨以上或渔业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岗位要求配置港务船长或渔船二级船长,港务二副或渔船二级船副,港务三副或渔船二级助理船副共3名;轮机人员按港务海船或渔业船舶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岗位要求配置港务轮机长或渔船一级轮机长,港务二管轮或渔船一级管轮,港务三管轮或渔船助理管轮,机工(兼科考仪器设备操作员)共4名;甲板人员配置水手长1名,值班水手3名;厨师配置1名。
3.临时上船辅助人员是指船管中心为配合科考船出海实验或调查临时派船的本校教师、研究生以及航次需要临时增加的船员等人员。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由学校按科考船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设置,人员的岗位绩效和考核等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船员以招聘校外人员为主,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职务船员由学校按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招聘,保证船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船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出海补贴等部分组成,薪资标准参考当地政府相关职业工资指导价格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船员社保及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从科考船运行经费中支出。
职务船员休假或缺编期间,其岗位可由学校具有相应海员适任证书的教师临时顶岗,顶岗期间按相应船员职务的出海津贴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临时上船辅助人员的出海调查补贴依据学校《关于调整科研项目出海调查补贴标准》(浙海大办发〔2016〕10号)文件执行。实验技术人员在非教学实习海上调查期间的船上工作量不纳入年终考核工作量。
第十四条 所有上船人员均需遵守科考船安全和科考船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考船运行经费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定期对船管中心科考船的运行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科考船基本运行经费专门账户,纳入学校年度预算。预算经费包含船员劳务派遣服务费、船舶燃油费、码头停泊费、船舶财产及科考人员意外保险费、维修和其他保障费等涉及船舶支出的费用。科考船运行经费如遇不足,由船管中心报告学校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为保障科考船有效运行,科考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原则。船管中心需按本办法及《浙江海洋大学科考船经营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要求向用船申请单位办理用船申请和收取相关费用。由校外单位招标的用船项目,按中标价格实施。
为适应市场化需要,船管中心在承接对外服务时,用船价格可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优惠。
第十八条 船管中心实现的服务收入,扣除因服务所支出的成本费用后作为创收上交学校。学校按经营目标及考核的要求对船管中心的服务收入进行奖励,奖励办法依据《浙江海洋大学科考船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考船经营管理和经费使用、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由《浙江海洋大学科考船经营管理办法》另行说明。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部门(单位)所属船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海洋学院科考船运行管理办法》(浙海院发〔2014〕1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